一、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必验项目)
一、主导: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与备案主管部门。
二、配合: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
三、主管部门有接受消防验收申请与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四、验收申请条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竣工图。
五、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且查验合格后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
七、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八、依法依规进行现场评定技术服务。
九、现场评定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十、现场评定的方式: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现场抽样测量;消防设施的功能测试与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联调联试。
十一、十八项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1、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平面布置;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6、防火分隔;7、防爆;8、安全疏散;9、消防电梯;10、消火栓系统;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14、消防电气;15、建筑灭火器;16、泡沫灭火系统;17、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18、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十二、现场查验抽样的要求:每一项目的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总数大于2处时抽样2处;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十三、合格与不合格条件: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按要求,不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消防设施性能与系统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能正常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