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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北京高层建筑消防规范

北京高层建筑消防规范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2.1.1对于住宅建筑,设计以套和住宅单元为基础,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经济的矛盾。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27m作为划分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

对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建筑划分为高层建筑。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2.1.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条文说明】2.1.2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2.1.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条文说明】2.1.3一般,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

【条文说明】2.1.4本术语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具有2层上、下层商业用房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条文说明】2.1.8术语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

2.1.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条文说明】2.1.14本术语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能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在设计中要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采用避难走道。

2.1.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更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更低浓度。

2.1.20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条文说明】2.1.20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100℃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2.1.21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4充实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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