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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救援设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定有哪些?

灭火救援设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定有哪些?

  为保障人们生产生活安全,城市的公共场所、居民楼、生产车间等场所都设置了相应的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身边的消防设施在关键时候能否派上用场对我们救火、逃生非常重要。那么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灭火救援设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定有哪些内容呢?以下整理了部分内容。

消防设施

  7.1消防车道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2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7.3消防电梯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4直升机停机坪

  7.4.1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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