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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的规范

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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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平方米。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消防电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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